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6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菁誼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張菁誼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10月30日5時許,在新北市○○區○○里○鄰○○街○○號7樓處,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 翁芷鈺 之個人頁面,在其特定多數友人均可共見共聞之貼文留言板內,以「這個男的很爛」之方式,辱罵該貼文照片內之男子 黃重霖 ,足以貶損黃重霖之人格,因認被告張菁誼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重霖告訴被告張菁誼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