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施王宿
施 宋頤 郭惠瓊 施采瑩 被告 馬秋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464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