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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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623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傅盈璋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7月22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裁罰字第裁22-D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禁止臨時停車線為紅色實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其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汽車臨時停車時,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汽車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第112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傅盈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100年5月16日上午7時14分,停放於桃園縣○○鄉○○○街之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經拍照採證後,逕行掣單舉發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900元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100年5月16日駕駛車輛甫出社區地下停車庫出口旋即熄火,與維修廠連絡後得知初步研判之受損零件須調貨,並於隔日始可到貨,故將車輛移置地下停車庫出口左側之禁止臨時停車處,待隔日始將系爭車輛拖吊至臺北保修廠,伊有於車後放置三角故障標誌,惟舉發員警並未查見,亦稱未發現,係警蒐證不夠徹底,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2項(按:應係第1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伊既於第一時間移車至路旁、聯絡保修廠、放置三角故障標誌於車後,處理程序上並無明顯疏失,爰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㈠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於100年5月
16日上午7時14分,在桃園縣○○鄉○○○街,確係停放於禁止停車之紅色實線上,此有違規現場舉證照片2張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頁),是本件交通違規之事實,至為明確,堪以認定。
㈡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行遍天下道路救援服務簽認單
及維修廠收據(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9頁)在卷為憑,證實該車輛確實故障無法行駛乙節,惟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
2條第1項第12款明定「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而依舉發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12頁),異議人所有車輛之停放位置係緊鄰車庫出入口處,且證人即舉發本件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員警 顏錦文 於本院庭訊時明白證稱:該照片後方為車輛出入口處,附近共有3個社區,將近500戶住戶,伊係因鄰近人士透過110報案,始至現場取締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足見車輛停放該處已影響出入車庫、鄰人之通行,顯有礙交通無疑,況依照前開規定,駕駛人於車輛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故障車輛之移置事宜,且須移置至無礙交通之處,核之異議人所提出之救援服務簽認單上所載日期為100年5月17日(見本院卷第8頁),距離遭舉發之際已相隔整整1日,異議人僅以零件調貨、當日另有會議,甚且已遭警取締等私人事由(見本院卷第25頁),而將車輛放置於該處,肇致出入往來之阻礙,更與前開「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之規定顯然不符,自不得據該條規定推論其停放車輛於禁止臨時停車處之行為合法,異議人前開所辯,要無足採。
㈢另異議人雖辯稱其有放置三角故障標誌於車後云云,然依舉
發照片所示,車輛後方並無懸掛或放置任何三角故障標誌,且證人顏錦文復於本院庭訊時,證稱並無看到車輛附近有故障之警告標誌一情(見本院卷第24頁),故異議人是否有放置三角故障標誌,表明為故障車輛,尚非無疑,況且,異議人並未依道路交通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即時將故障車輛移置無礙交通之處,業如前述,縱異議人於車輛未移置前確有將三角故障標誌放置於車輛後方,亦無礙異議人未依該條規定移置車輛,而將該車輛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之違規行為,附此說明。
五、綜上,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確有於上揭時間,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地點之交通違規事實,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鍰900元,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裁罰亦無不當,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