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104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樓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5年11月2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U32444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按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此即所謂一事不二罰原則。次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又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㈠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㈡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㈢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第1項、第253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被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其最後是否會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猶懸而未定,意即「緩起訴」處分於期間內尚未具有實質之確定力,檢察官於期間內,可對被告繼續觀察,此時若被告於期間前或其中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他罪而受有罪之宣告或顯無反省警惕之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將被告「緩起訴」處分撤銷,繼續偵查或起訴。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5年
9月3日3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經警舉發「酒後駕車」違規,嗣受處分人有關公共危險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原處分機關遂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其罰鍰新臺幣4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照交通新制,酒醉駕車不兩罰,亦即交通罰鍰與刑事罰金擇一裁罰即可,其於上揭時、地酒醉駕車,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原處分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顯有違誤等語。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於95年9月3日3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經警舉發「酒後駕車」違規,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
9月30日以95年度偵字第20299號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為
1年,受處分人應於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0,000元之事實,有酒精濃度測定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足憑,並經本院調閱前開95年度偵字第20299號偵查全卷查明無訛。又行政罰法第26條明訂一事不二罰原則,且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始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並未包括「緩起訴」處分在內,雖「緩起訴」處分之最終使被告免於刑事訴追之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之效果相同,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解釋上應包括緩起訴處分情形在內,但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亦必須待緩起訴處分實質確定時,被告才最終地確定免於受刑事訴追,原處分機關始得為行政裁罰,亦即在緩起訴期間內,該緩起訴處分仍有被撤銷之可能,此時原處分機關若依法為行政裁決,將使受處分人有同時遭受行政處罰及刑事訴追之危險,而顯與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相違背。查本件原處分之裁決日期為95年11月20日,惟上開緩起訴處分於95年10月23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該緩起訴處分自確定日起1年後即96年10月22日才實質確定。從而,在上開緩起訴處分尚未實質確定前,原處分機關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為本件裁決,顯與前揭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意旨有違。依照上開說明,原處分機關之裁決,難認允當,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