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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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澍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澍陽犯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林澍陽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澍陽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案件雖已於105年8月3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附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受刑人 林澍陽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55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1日上午6時│105年3月24日凌晨5│105年3月24日上午10│││35分許│時57分許│時3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臺中地檢105年度速│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年度案號│偵字第1662號│偵字第12968號│偵字第1296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697│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實││號│1361號│136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5日│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105年度中簡字第697│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判│案號│號│1361號│136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8月29日│105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編號2、3數罪併罰│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128號(已易│已定刑拘役100日)│字第13903號│││科罰金執畢)│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903號(尚未│││││執行)││└────────┴─────────┴─────────┴─────────┘┌────────┬─────────┬─────────┬─────────┐│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12日凌晨3│││││時3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32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實││1038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105年度中簡字第││││判│案號│10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040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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