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蘇寶昭 被告 官順發
陳國文官鴻裕官閮珆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訴字第9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官順發、陳國文、官鴻裕、官閮珆被訴對原告蘇寶昭恐嚇、恐嚇取財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諭知被告官順發等人就該部分犯行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黃佩韻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