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朴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朴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鄭雅云 被告 李美貞 上列被告李美貞因本院103年度朴簡字第390號之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鄭雅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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