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輝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輝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於民國103年2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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