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吳宗輝 、 吳政一 、 藍瑛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