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虹營造有限公司吳宗輝吳政一藍瑛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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