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債權人安敦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春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明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債權人安敦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春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明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