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孫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姵綺蔡子敬曾偉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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