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 蕭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賡 新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2,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