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寶工程有限公司潔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5,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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