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告 蘇錦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冠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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