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維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291號、第31358號、第31359號、第31972號、第31975號、第32499號、第32598號、第33169號、第33172號、第33921號、第34269號、第34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維莉犯附表一編號1至12「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4、9、10「遭竊財物」欄所載內容末段均應補述「被告並以不詳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遭竊時間欄「113年5月27日3時47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5月27日3時48分許」,及編號12遭竊地點欄「臺中市○區○○路000號前」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12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先後1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乙情,有刑案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資料在卷可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且上開案件與本案同為竊盜犯行,可見其再犯本案有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並具特別惡性,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案刑度。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不思尊重他人財產權
,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2.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29291卷P63)暨其構成累犯案件以外之前科素行、各犯行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其先後12次犯行罪質同一、犯行時間相近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4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查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11犯行,係竊得該編號「遭竊財物」欄所示之物,並已分別變賣等情,已如前述,又編號1、3、5至8、11竊得物品變賣所得之代價如該編號「遭竊財物」所示,而編號2、4、9、10竊得物品變賣所得之代價比照本案其他犯行變賣所得價額,至少應為100元(即比照編號1部分),是該等被告所保有犯罪所得即變賣所得代價,應依上開規定於其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2犯行竊得之安全帽1頂,已為警扣案後發還告訴人 黃靖媛 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見偵31972卷P89)在卷為證,是應認該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及沒收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4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5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6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7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8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9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0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1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2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登股
113年度偵字第29291號113年度偵字第31358號113年度偵字第31359號113年度偵字第31972號113年度偵字第31975號113年度偵字第32499號113年度偵字第32598號113年度偵字第33169號113年度偵字第33172號113年度偵字第33921號113年度偵字第3426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22號被告王維莉女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維莉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 廖惠敏 等12人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隨即騎乘三輪自行車逃逸離去。廖惠敏等12人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王維莉到場說明後,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王維莉當場主動交付附表編號12所示安全帽1頂予警查扣(已發還黃靖媛),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廖惠敏、 陳佳君施幸慧吳旻樺黃莉婷林志祐林品甄李俞蓉 及黃靖媛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及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維莉經本署合法傳喚未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均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另附表編號12部分,亦據被告於本署偵訊中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惠敏、陳佳君、施幸慧、吳旻樺、黃莉婷、林志祐、林品甄、李俞蓉及黃靖媛於警詢中指訴、被害人 劉鴻諺張郁翔曹啟維 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附表所示之文書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附表所示之1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其再犯本案竊盜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是本案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過苛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附表編號12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已由告訴人黃靖媛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因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至其餘被告所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檢察官吳錦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顏品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依被害人遭竊時間排序):
編號被害人遭竊時間遭竊地點遭竊財物證據清單備註1廖惠敏(提出告訴)113年3月25日1時21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前告訴人廖惠敏所有之置放在機車龍頭手機架上之KYT廠牌,3/4罩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被告並以100元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同款遭竊安全帽商品圖、失竊現場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9張113年度偵字第31358號2陳佳君(提出告訴)113年3月30日22時9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前告訴人陳佳君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附有藍芽耳機之黑紅色安全帽1頂(價值3000元)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失竊地點GOOGLE地圖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2張、被告行竊時所騎乘之三輪腳踏車及衣著照片共3張113年度偵字第31359號3施幸慧(提出告訴)113年4月21日5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九九現炒店該店面無大門,係以帆布區隔,被告解開帆布綁繩掀開帆布進入店內,竊取卡式瓦斯爐5個及啤酒1箱(3300元),被告並以700元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被告行竊路線圖、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5張113年度偵字第31975號4劉鴻諺113年4月29日20時4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被害人劉鴻諺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附有藍芽耳機之SOL廠牌、紅白色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3500元)本署勘驗報告1份、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8張113年度偵字第32499號5 張育翔 113年5月1日11時許臺中市東區自由二街與公園東路口之機車停車格被害人張育翔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M2RFR2瑪雅款、3/4罩、黑底白色圖案紅色線條安全帽1頂(價值2500元),被告並以200元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同款遭竊安全帽商品圖、失竊現場、被告身型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6張113年度偵字第33169號6吳旻樺(提出告訴)113年5月4日9時2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前之機車停車格告訴人吳旻樺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附有藍芽耳機、麥克風之SOL廠牌、SM-5藍白色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4500元),被告並以150元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員警職務報告書、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9張113年度偵字第34269號7曹啟維113年5月5日2時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告訴人曹啟維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附有藍芽耳機之NIKKO廠牌、N-8062代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6000元),被告並以200元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同款遭竊安全帽商品圖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5張113年度偵字第29291號8黃莉婷(提出告訴)113年5月12日3時17分許臺中市東區自由路3段與自由一街口之機車停車格告訴人黃莉婷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之M2RM700款、3/4罩黑色安全帽1頂(價值849元),被告並以200元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遭竊現場、失竊地點GOOGLE地圖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7張113年度偵字第33172號9林志祐(提出告訴)113年5月12日5時51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前之機車停車格告訴人林志祐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附有藍芽耳機之全罩式卡通圖案淺藍色安全帽1頂(價值5400元)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失竊現場、遭竊安全帽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7張113年度偵字第33921號10林品甄(提出告訴)113年5月25日5時5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前之機車停車格告訴人林品甄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附有藍芽耳機之KYT廠牌、TT-COURSE、黑色消光黃之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4400元)員警職務報告書、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失竊現場、遭竊安全帽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113年度偵字第32598號11李俞蓉(提出告訴)113年5月27日3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告訴人李俞蓉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之ASTONE廠牌、3/4罩白色彩繪安全帽1頂(價值2000元),被告並以150元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同款遭竊安全帽商品圖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5張113年度偵字第34822號12黃靖媛(提出告訴)113年6月10日15時2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告訴人黃靖媛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KYT廠牌、黑色黃邊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6500元)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扣案贓物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113年度偵字第31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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