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957號聲請人 崔孝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政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蔣」政秀)。
二、聲請人崔孝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