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天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天賦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天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以111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確定;嗣受刑人表示其因工作因素,無法履行義務勞務及執行保護管束之緩刑條件,請聲請人代為聲請撤銷緩刑,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筆錄在卷可稽,可堪認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