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佩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日本獅王PAIRA錠」壹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佩如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08年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含「維他命B6」成分之每日用量已超過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中得不以藥品列管上限之「日本獅王PAIRA錠」1瓶係被告所有且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111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373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且於108年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在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1111號卷,下稱偵卷,第53、58、59頁)。而扣案之「日本獅王PAIR
A錠」1瓶,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檢出含「維他命B6」成分之每日用量已超過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得不以藥品列管上限,此有該署106年7月21日FDA藥字第1060024197號函、被告販售上開藥品之拍賣網頁、被告於106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7日入出境查詢資料各1份及上開扣案物照片4張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至19、21至33、48至50頁),且上開物品,係被告自國外輸入,為被告所有供其為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4、8、9、39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