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楊一騰 (即 楊黃月琴 之繼承人)代理人 周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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