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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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陳洸華
陳岳坊 陳岳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黃子浩 律師被告 陳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附表所示土地占用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土地所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用部分土地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04,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1,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土地與面積│公告現值│占用部分之面積│占用部分之公告現值│備註│├──┼────────────┼────────┼───────┼──────────┼──┤│1│高雄市○○區○○○○段│51,365元/㎡│557.93㎡│28,658,074元││││100地號土地(620㎡)│││││├──┼────────────┼────────┼───────┼──────────┼──┤│2│高雄市○○區○○○○段│52,500元/㎡│50㎡│2,625,000元││││101地號土地(50㎡)│││││├──┼────────────┼────────┼───────┼──────────┼──┤│3│高雄市○○區○○○○段│52,500元/㎡│252㎡│13,230,000元││││102地號土地(252㎡)│││││├──┼────────────┼────────┼───────┼──────────┼──┤│4│高雄市○○區○○○○段│52,643元/㎡│53.07㎡│2,793,764元││││103地號土地(108㎡)│││││├──┼────────────┼────────┼───────┼──────────┼──┤│5│高雄市○○區○○○○段│50,534元/㎡│①166.91㎡│①8,434,630元││││104地號土地(1,354㎡)││②806.64㎡│②40,762,745元││├──┼────────────┼────────┼───────┼──────────┼──┤│小計││││96,504,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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