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黃泓憲 被告 蘇建維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朱政坤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