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瑜(原名陳素貞)選任辯護人葉玲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226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第3款及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檢察官在本院準備程序中,於徵詢被告之意見後,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被告就被訴事實認罪後為協商聲請在案,惟本件協商之聲請,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示之情形,爰依同法第455條之6第1項之規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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