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52號原告天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錕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 許經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吳莉鴦律師」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吳莉鴦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