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俊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93萬1,666元本息,其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193萬1,666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2萬7,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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