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45號原告 陳雲風 即 陳坤德 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