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張麗華 即游張麗華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1,07
9元(即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