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林盈光 被告 王忠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16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除原告所請求機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牛仔褲破損賠償費719元之損害賠償及該等部分之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回外,其餘請求,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何孟璁法官林姿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