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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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彭承彥 法定代理人 彭紫彤 被告 羅漢昭 被告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