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程琳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楊詠誼 律師 張家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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