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 律師被告 丘昌明
吳錢妹 黃秀暇 宋雲天寶 林嬌美 劉韋寧 宋秉正 劉羅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9,6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472元(此係依原告陳報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之房屋現值、訴之聲明記載之面積計算裁判費,若經實測有增加者,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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