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 鍾筱芬義明清潔企業社被告惠友遠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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