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
乙○○己○○丙○○丁○○被告戊○○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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