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 竹東 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甲○○
1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5年度竹東交簡字第8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竹東 簡易廷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張林祐均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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