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北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北簡字第28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坑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林祐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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