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吳淑婉吳淑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李海通 於民國88年02月23日偕吳淑婉即吳淑妃為附卡人﹝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08月21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723,66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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