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55號原告 佳羿 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彤宓 被告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表人 陳錫霖 (局長)
一、上列原告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2.按「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8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茲原告起訴未附具原處分、復查決定影本,應予補正。
3.函請原告提出最近1個月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法定代表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