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