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9號
原 告 陳惠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宏祥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0
,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