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8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劉渼莉 等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等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6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