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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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慶
王明德徐凱明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溫祖明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