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151號聲請人 廖哲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呂月環 、 曾立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所載本票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均為「91年11月4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補正相對人呂月環(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曾立民(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