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146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 宋火煌 、 宋王采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宋火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宋王采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補「玉豐瓷器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