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羅振財 被告 鄧正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32號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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