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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