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零柒仟參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