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28號原告乙○○
丁○○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丙○○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據此,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扶養費事件,併請求不當得利、移轉不動產、提領銀行帳戶。訴訟標的就不當得利部分,請求新臺幣(下同)二十四零八十一萬元;扶養費部分,原告乙○○請求被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至一0七年七月十七日止,按月給付九千八百五十元,則訴訟標的為一百零六萬八千七百二十五元【計算式:9,850×12×9+(9,850/30×15)=1,068,725】、原告丁○○請求被告自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至一0九年一月七日止,按月給付九千八百五十元,其請求期間已逾十年,以十年計之,則訴訟標的為一百一十八萬二千元【計算式:9,850×12×10=1,182,000元】;請求被告將建號臺中市○○區○○段○○○○○○○○○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10樓之2建物,暨坐落基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之80之所以權二分之一移轉登記於原告部分,訴訟標的為七十萬五千六百三十六元【計算式:(723,272+688,000)/2=705,636】;被告應同意原告甲○○提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存款部份,訴訟標的二十七萬五千八百五十一元【計算式:142,649+133,202=275,851】,合計訴訟標的為三百四十七萬二千二百九十三元【計算式:240,081+1,068,725+1,182,000+705,636+275,851=3,472,293】,依民事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