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靖彥許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2,83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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