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佩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08元,及其中新臺幣15,329元,自民國95年6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