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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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23號聲請人丙○○
組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丙○○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其它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照片、通信信函或人事資料、兵籍表),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