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薛玄微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薛玄微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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